航空基地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各产权单位、运营单位,辖区各相关用人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
根据市级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与审核最新要求和航空基地实际,现将优化调整后的《西安航空基地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与审核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5月21日印发的《西安航空基地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与审核管理暂行规定》(西航空住保发〔2024〕01号)同步废止。
西安航空基地住房保障工作
领导小组(管委会代章)
2024年7月30日
(联系人:王伟 电话:81662823)
西安航空基地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与审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航空基地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与审核管理,优化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与审核管理办事程序,方便辖区群众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根据《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市房发〔2014〕146号)、《关于废止<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告》(西航空发〔2023〕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24〕86号)、《关于加强公租房资格受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做好政企联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24〕83号)、《关于做好线上公租房三年复审工作的通知》(市房发〔2024〕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航空基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合于航空基地辖区政府产权性质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申请与审核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航空基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与审核的监督管理。阎良区振兴街道办(航空一路社区、航空二路社区)、航空基地人才服务中心按照申请人户籍不同,分类开展航空基地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的资格受理、初审工作;航空基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航空基地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的资格终审、备案工作。
第二章 资格申请条件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和单身人员(单身人员需年满18周岁)为基本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人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区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有稳定职业且在本区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第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户籍(居住证)情况
1.区内城镇户籍(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
2.区外西安市以内户籍,同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在区内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已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用人单位为区内企业)、持有本区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1年以上、在区内从事个体生产经营1年以上。
3.西安市以外户籍,一是要办理阎良区(航空基地)居住证;二是同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在区内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已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用人单位为区内企业)、持有本区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1年以上、在区内从事个体生产经营1年以上。
区内用人单位是指工商和税务关系在航空基地的单位。
(二)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是指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中有本区户籍的,必须作为申请人。成年未婚子女、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具有本区户籍或阎良区(航空基地)居住证。成年未婚子女、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在资格审核时不分担家庭收入、家庭住房面积。
(三)家庭收入情况
执行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收入准入标准统一政策,即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须低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的准入标准,其中两人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上浮10%,单身人员收入标准上浮20%。当前依据《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住保办发〔2020〕12号)执行;其中:三人及以上家庭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480元/月,两人家庭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828元/月,单身人员申请前12个月月均收入低于4176元/月。收入标准人均分摊包括申请人配偶、18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个人收入以本人主动申报为主,并以人社、公积金、税务等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为佐证。个人自行缴纳的养老保险、公积金,不作为收入认定依据。可支配收入主要包含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取暖费、降温费、独生子女费等)、过节费、实物收入、兼职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等各项收入,不含抚恤补助和优待金。
(四)家庭资产情况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营运机动车辆,或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价格在15万元以下(不含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三轮、四轮老年代步车,残疾人代步车,但合计总价不得超过15万)。其中非营运机动车辆价格以购车发票价格为准(含税)或当前有效保险期内的车辆保险单所列明的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保费的计算基数),两者中最高的为准;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仅有1个公司注册或出资参股的,且公司注册资本金或股东出资额不超过15万元。公司注册资本金或股东出资额以工商认缴信息中记载的认缴出资额为准;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公寓、商业用房、办公仓储用房、车库等其他类型房产。
(五)家庭住房情况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市内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且5年内无住房转让记录;住房标准人均分摊包括申请人配偶、18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认定标准为:
1.本市行政区、开发区及西咸新区自有住房(含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入住或办理权属登记的);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自建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证继承住房、法院判决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含调解或协议)的住房;
4.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拆迁)住房;
5.其他经查证实际取得的房屋。
(六)其他
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三章 资格申请材料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向其户籍、居住证、工作地所在的社区、人才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递交相关材料;也可通过“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网上服务平台”、“陕西省保障房申请”微信小程序进行自主申报并上传相关材料(已上传资料还需同步向户籍、居住证、工作地所在的社区、人才服务中心递交纸质资料及相关申请表格)。
第八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需递交的相关材料包括:
(一)《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表》及承诺书。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子女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共同申请人有父母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不限于户籍证明、出生证明、社区居委会证明、公证证明等)。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由社区或人才服务中心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落实户籍情况。
(四)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婚姻状况承诺书;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婚姻状况承诺书;未婚、未婚带子女、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无子女的,提供婚姻状况承诺书。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含未成年子女)从填表之日起至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个人所得税申报收入查询表》、《个人养老缴费明细》和《养老金证明》。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机动车辆购买发票、产权证、行驶证以及当前有效保险期内的车辆保险单;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工商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参股证明。
(七)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特殊申请人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发放的证明资料复印件(验原件)。
(八)住房情况相关证明资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供西安市住房情况查询结果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房产的,需提供房产证明(不动产权登记证明),非本市户籍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供在阎良区(航空基地)办理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复印件(验原件)。
(九)工作情况相关证明资料,非本区户籍家庭需提供在本区范围内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的证明资料或已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用人单位为区内企业)或持有本区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1年以上的完税证明或在区内从事个体生产经营1年的证明资料,以上资料均需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第四章 资格审核程序
第九条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的申请人、具有市外户籍且已在阎良区(航空基地)蓝天路派出所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其申请资格受理、初审,由振兴街道办下辖的对应社区(航空一路社区、航空二路社区)负责。具有区外市内户籍的申请人、具有市外户籍且已在阎良区(航空基地)蓝天路派出所以外的其他派出所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其申请资格受理、初审,由航空基地人才服务中心负责。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资格审核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受理及初审
9个工作日完成受理、初审、公示和信息录入并将审核资料及信息上报航空基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1.现场申请受理及初审
申请人在对应社区或人才服务中心领取《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社区或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核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采取入户调查、单位核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调查核实,经调查申请材料不属实的,应书面或短信告知申请人;经调查申请材料属实的,即时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在公示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并将信息、纸质资料、初审意见报送航空基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示有异议的,经调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或短信告知申请人。
2.保障房网上申请平台提交申请受理及初审
由受理、初审职责单位负责,每日对保障房网上申请平台提交的申请逐一进行查看。
对于户籍或居住证属于航空一路社区的申请人,由航空一路社区进行受理、初审或退回;对于户籍或居住证属于航空二路社区的申请人,由航空二路社区进行受理、初审或退回;户籍为区外市内申请人、户籍为市外已在阎良区(航空基地)蓝天路派出所以外的其他派出所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由航空基地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受理、初审或退回;户籍为市外且未办理阎良区(航空基地)居住证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已选择的社区或人才服务中心进行退回,并明确告知其需先办理阎良区(航空基地)居住证,办理完成后前往对应社区或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申请人自行通过线上自助提交申请资料的,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到受理部门现场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线上提交成功后,系统自动弹窗提醒,明确线下提交资料地点。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未到现场完成纸质资料提交工作,受理部门应退件给申请人,终结受理工作。受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线上提交申请的预审工作,对于资料不完备或提交信息有误的,应通过系统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退件原因及需要增补更正的内容。对于选择所在社区或人才服务中心有误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已选择的社区或人才服务中心退回,并通过系统告知其应选择的社区或人才服务中心。
社区或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后,应采取入户调查、单位核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调查核实,经调查申请材料不属实的,应书面或短信告知申请人;经调查申请材料属实的,即时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在公示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并将信息、纸质资料、初审意见报送航空基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示有异议的,经调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或短信告知申请人。
(二)终审
11个工作日完成公示、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上报联审信息、根据六部门联审结果终审并将终审家庭信息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航空基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审核资料后,核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并即时将审核家庭信息资料上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进行联审,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进行调查落实;根据返回的六部门联审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逐级返还申请人。
经终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社区或人才服务中心,由社区或人才服务中心书面或短信告知申请人;经终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公示,1个工作日内将终审家庭信息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三)备案
10个工作日完成六部门联审和备案。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收到联审资料后,在9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并将联审结果返回航空基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航空基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终审家庭信息上报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第十一条区内同一用人单位职工多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由用人单位派出一名代表,经航空基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开展业务培训后,指导本用人单位职工按规定准备申请材料、开展后续资格申请核准工作。
第十二条《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申请审核表》自核准之日起有效期两年,期满未享受住房保障的可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公租房资格三年复审由承租人通过线上提交个人信息(本区户籍的家庭,选择现户籍所在地社区提交信息;本区户籍以外的家庭,选择原资格审批受理的社区或人才服务中心提交信息),社区或人才服务中心、航空基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人员参照公租房资格审批流程进行逐级审核。申请人通过系统上传三年复审纸质资料,原则上不再进行线下的纸质资料报送。社区或人才服务中心要实时进行线上三年复审资格受理及初审工作,对于资料不完备或者提交信息有误的,通过系统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增补更正的资料。公租房资格三年复审需上传资料清单如下:
(一)实物配租协议或公租房小区开具的居住证明。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子女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件。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卡。
(四)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或离婚协议档案及婚姻状况承诺书;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结婚证》及本人婚姻状况承诺书;未婚、未婚带子女、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无子女的,提供婚姻状况承诺书。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含未成年子女)从填表之日起至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个人所得税申报收入查询表》、《个人养老缴费明细》和《养老金证明》。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机动车辆的,需提供机动车辆购买发票、产权证、行驶证以及当前有效保险期内的车辆保险单;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工商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参股证明。
(七)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特殊申请人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发放的证明资料。
(八)住房情况相关证明资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供西安市住房情况查询结果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房产的,需提供房产证明(不动产权登记证明),非本市户籍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供在阎良区(航空基地)办理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九)工作情况相关证明资料,非本区户籍家庭需提供在本区范围内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的证明资料或已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用人单位为区内企业)或持有本区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1年以上的完税证明或在区内从事个体生产经营1年的证明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航空基地辖区由企业投资建设、非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与审核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项目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细则时,不得擅自降低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准入标准。
第十五条航空基地辖区内政企联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供应对象范围可以为本单位职工配租,且只能向经属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的家庭配租。对企业内职工无公租房保障需求,且无保密等特殊要求的,可面向社会群体分配,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做好分配工作。若企业有保密等特殊情况不便面向社会分配的,可向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将政企联建公租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按程序向企业内符合条件的职工分配。
航空基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航空基地辖区内政企联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管部门,投资主体应切实履行对入住职工的管理责任,所有配租人员,均应经航空基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资格审核。加强动态管理,严格落实入住人员应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并督促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退出保障,确保公租房合规使用,严厉杜绝项目“建后脱钩”。同时,投资主体应制定本单位政企联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规定,积极配合做好公租房小区的日常巡查、入户抽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若遇上级政策调整,本规定随之调整。
西安航空基地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优化调整《西安航空基地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与审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