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动产证明因抵押权人保管不善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原不动产证明作废,声明期为三个工作日:
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
不动产坐落: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航空二路5号华宇阎良商住小区23#楼2单元20101室
不动产证明号:陕(2022)西安市不动产证明第0089250号
不动产单元号:610114009001GB00014F00230033
声明编号:HK2024112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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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不动产证明因抵押权人保管不善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原不动产证明作废,声明期为三个工作日:
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区支行
不动产坐落: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航空二路5号华宇阎良商住小区23#楼2单元20101室
不动产证明号:陕(2022)西安市不动产证明第0089250号
不动产单元号:610114009001GB00014F00230033
声明编号:HK20241128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