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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企业服务局关于2023年9月18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9月18日-2023年9月22日(5个工作日)。

电话:029-89082231

传真:029-89083399

通讯地址:西安市阎良区蓝天路7号(710089)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备注

1

高低压管路及隔热降噪产业化产项目

航空基地

西安奥若特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同展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位于西安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路25号,租赁民机与航空制造产业园7号厂房建设,建筑面积约7717.64平方米,设置热封机、工业缝纫机、数控裁剪机等设备,主要生产航空配套高低压管及隔音材料。项目总投资约4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为50万元。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园区化粪池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相应标准限值要求,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西安阎良污水处理厂。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打磨和切割产生的粉尘通过移动式吸尘器处理,焊接烟尘通过焊烟净化器处理,废气经有效处理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固化及组装时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再经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经有效处理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维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有关规定,并定期送交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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