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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局】对美容美发经营者是否违规的检查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是否违规的检查 
实施机关 西安航空基地管委会 承办单位 西安航空基地经济发展局
抽查比例(%) 100% 年度抽查频次 1次/年
抽查依据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 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市场主体类型及数量 个体户5家
抽查内容 1、美容美发经营者是否具有明确的服务项目范围,并按照其服务项目范围提供服务,同时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是否符合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2、美容美发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色情服务等违法活动;
3、美容美发经营者是否执行本行业的专业技术条件、服务规范、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
4、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美容师、美发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是否经过有关专业组织或机构进行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5、美容美发经营者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上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6、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是否向消费者说明服务价格,对在服务过程中销售的美容美发用品是否明码标价,对所使用的美容美发用品和器械是否向消费者展示,供消费者选择使用,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后,是否向消费者出具相应的消费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7、美容美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是否询问消费者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与服务有关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产品、服务等方面的问题,是否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8、美容美发服务所使用和销售的各种洗发、护发、染发、烫发和洁肤、护肤、彩妆等用品以及相应器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9、美容美发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有关卫生规定和标准,具有相应的卫生消毒设备和措施;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卫生部门的健康检查,持健康证明上岗;
10、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抽查方式及要求 现场抽查与抽查资料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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