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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局】对家电维修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实施机关 西安航空基地管委会 承办单位 西安航空基地经济发展局
抽查比例(%) 50% 年度抽查频次 1次/年
抽查依据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主体类型及数量 暂无市场主体
抽查内容 1、家电维修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家电维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从事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电工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资格,执证上岗。涉及特种作业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其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进行相关安全责任培训。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质量合格的作业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具。
 2、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家电维修经营者从事特约维修,须取得商标权人授权,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获得授权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其被授权范围内提供维修服务。
 3、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通过企业互联网站、电话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本企业维修服务人员身份资质查验,应为上岗工作人员配制职业资质标识,要求在岗工作时佩戴或向消费者出示。
 4、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尊重消费者选择。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和收费发票。维修服务凭证应如实填写维修服务项目、维修详细情况、维修服务质量责任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5、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与维修活动无关的领域,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6、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
  (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
  (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
  (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7、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发现同一品牌、类型或批次的家电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报生产者、销售者,并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8、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使用和销售的配件和耗材,其质量、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9、 家电维修经营者建设完善的维修服务保障网络体系,统一负责维修服务的业务受理、质量监管、费用结算、投诉处理等业务。
抽查方式及要求 家电服务业信息系统检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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