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行为规范的检查 | |||
实施机关 | 西安航空基地管委会 | 承办单位 | 西安航空基地经济发展局 |
抽查比例(%) | 10% | 年度抽查频次 | 2次/年 |
抽查依据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四条 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 ||
市场主体类型及数量 | 企业13个 | ||
抽查内容 |
1. 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2. 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 3.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 (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5. 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 (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 6. 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 7. 商务部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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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方式及要求 | 家庭服务业信息系统检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