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检查 | |||
实施机关 | 西安航空基地管委会 | 承办单位 | 西安航空基地经济发展局 |
抽查比例(%) | 100% | 年度抽查频次 | 1次/年 |
抽查依据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1年第307号)第十五条 禁止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第十六条 对企业实施经常性的检查监督。 | ||
市场主体类型及数量 | 暂无市场主体 | ||
抽查内容 |
1、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依法处理,建议撤销《资格证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2、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企业活动; 3、是否按规定领取、使用、登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4、是否有报废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行为; 5、是否有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 6、是否按时年检继续具备资质条件;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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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方式及要求 | 现场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