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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未按照技术规范确定的时限对燃气输配管网进行安全评估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市局授权行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航空基地市政公用局 咨询电话 89083593
责任科室   监督投诉电话 89083679
处罚对象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市政公用局办公室、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实施依据    《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五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技术规范确定的时限对燃气输配管网进行安全评估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在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事故和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调查终结后,完善相关材料,按程序审批。
3.审查阶段责任:审查调查材料,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正式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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