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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拒不改正、修复或者恢复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正常使用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市局授权行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西安航空基地城市管理局 咨询电话 029-89080021
责任处室 法规宣传科 监督投诉电话 029-89083679
办事对象 法人 办理地点 航空四路城市管理局2楼法规宣传科
实施依据     《西安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检查,发现未按标准管理、设施设备损坏或者无故不正常使用的,应当责令管理维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修复或者恢复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管理维护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改正、修复或者恢复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正常使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或者群众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纪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权利: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西安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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