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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擅自拆除、移动和封闭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市局授权行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西安航空基地城市管理局 咨询电话 029-89080021
责任处室 法规宣传科 监督投诉电话 029-89083679
办事对象 法人 办理地点 航空四路城市管理局2楼法规宣传科
实施依据     《西安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和封闭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因特殊情况确需拆除、移动、封闭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的,应当提出修复或还建方案,并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拆除、移动和封闭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或者群众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纪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权利: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西安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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