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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在街道、广场、公园,开展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中,使用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产生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市局授权行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西安航空基地城市管理局 咨询电话 029-89080021
责任处室 法规宣传科 监督投诉电话 029-89083679
办事对象 法人 办理地点 航空四路城市管理局2楼法规宣传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七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二十一时至次日七时期间进行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产生环境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在其他时间进行上述活动的,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对噪声扰民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开展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中,使用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产生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或者群众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纪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权利: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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