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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制定和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未按规定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施工,未按规定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拆除施工,未按规定要求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等行为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市局授权行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西安航空基地城市管理局 咨询电话 029-89080021
责任处室 法规宣传科 监督投诉电话 029-89083679
办事对象 法人 办理地点 航空四路城市管理局2楼法规宣传科
实施依据      《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根据监管职责由建设、城管执法、市政、交通、水务、轨道交通、棚户区改造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制定和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拆除施工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对承运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或者群众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纪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权利: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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