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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在路灯设施周围挖坑取土,违章建筑,堆放物料或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市局授权行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西安航空基地城市管理局 咨询电话 029-89080021
责任处室 法规宣传科 监督投诉电话 029-89083679
办事对象 法人 办理地点 航空四路城市管理局2楼法规宣传科
实施依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桥涵的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和占用桥涵;(二)在道路、桥涵保护范围内取土、采砂、爆破、取石、打井、倾倒垃圾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三)在道路和桥涵上冲洗车辆、焚烧杂物、倾倒污水、晾晒碾打农作物;(四)在非指定的道路和桥涵上试刹车,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道路、桥涵上擅自行驶;(五)擅自在道路、桥涵上设置广告,牵引、吊装作业;(六)擅自在道路、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七)在桥涵上架设压力在四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十千伏以上的高压电线和其它易燃易爆管线;(八)其它损害道路、桥涵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行为:(一)盗窃、毁坏排水井盖、井箅、阀门、管道;(二)向排水、防洪设施内倾倒垃圾杂物和排放不符合标准的污水和其他有害物质;(三)拦渠筑坝,设障阻水,堵塞排水、防洪管渠;(四)在排水、防洪设施及其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破堤、填埋、堆物、垦植、打井和修筑建筑物、构筑物;(五)擅自连接、更改排水管线。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一)盗窃、损坏照明设施及附属设备;(二)擅自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三)依附道路照明设施搭建构筑物、堆放物料、牵引作业或搭设通讯线路;(四)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悬挂物品、拉线接电。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的行为:(一)盗窃、损坏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的管道、井盖、阀门;(二)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供水、供热、燃气管道的井盖、阀门;(三)在供水、供热、燃气设施的保护范围内采砂、取石、爆破、堆放物料、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擅自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四)利用或依附供水、供热、燃气管道拉绳挂物或牵拉、吊装作业;(五)向供水、供热、燃气管道的控制设施中排放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和易燃易爆残液或倾倒垃圾和其他杂物;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14年)
    第五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或其他原因需要移动城市照明设施、接用路灯电源或占用路灯线杆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并缴纳补偿费用。
因工程建设迁移或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安装临时道路照明设施,确保道路照明。
    第五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一)偷盗、损坏照明设施及附属设施;(二)擅自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三)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具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或接用电源;(五)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六)其他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擅自移动城市照明设施、接用路灯电源、占用路灯线杆或未按规定安装临时道路照明设施以及从事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相关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或者群众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纪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权利: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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