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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单位:西安航空基地管委会      
序号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责任部门
其他 共30项        
(一) 备案 共11项        
1   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1):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二(3):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下放西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理权限的通知》(市发改投发〔2008〕1198号)
    一、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调整<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发改发【2008】1631号)规定,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权限等同于省发改委,即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适用于备案制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备案。现决定,我市十三个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四区两基地”、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在执行自身备案权限的同时,备案权限等同于西安市发改委。     
保留   经发局
2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十三条:“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市政发〔2014〕36号 )
保留   安监局
3   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与复核审查、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设计审查备案与复核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主席令第77号)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2006年陕西省人大常委会58号公告)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三十日内将相关资料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3年11月29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执行强制性标准及规范情况的复核审查工作。对未经或者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保留   规划建设环保局
4   招标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西安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落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实施方案》(市改办发﹝2014﹞16号)
28.市建委下放事权:下放招投标管理权中的招标备案、中标通知书备案、合同备案等3项事权;下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要中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处罚、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等3项事权;下放散装水泥监管权中的预拌砂浆备案初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政执法工作等3项事权。
保留   规划建设环保局
5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西安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落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实施方案》(市改办发﹝2014﹞16号)
    28.市建委下放事权:下放招投标管理权中的招标备案、中标通知书备案、合同备案等3项事权;下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要中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处罚、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等3项事权;下放散装水泥监管权中的预拌砂浆备案初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政执法工作等3项事权。 
保留   规划建设环保局
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受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住建部令第2号)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保留   规划建设环保局
7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号令)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80号)负责城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保留   规划建设环保局
8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经规划部门审核的建设规划总平面图;(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三)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措施的资料;(四)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证书;(六)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七)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资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符合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各监督机构应当设专人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监督申报资料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保留   规划建设环保局
9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
    第七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第三款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保留   规划建设环保局
10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逐步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逐步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现售商品房出售前30日,预售商品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完成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房发[2010]236号)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相应的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保留   土地和房屋管理局
11   《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发备案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年第70号)
    第二十条  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三)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一)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二)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三)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
保留   财政局
(二) 审核转报 共6项        
1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十五)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处置闲置土地等需要收回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阎良、临潼、长安和开发区分局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收回审批手续。收回时,在依法审核的基础上,应首先向用地单位送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告知和听证告知,并根据用地单位申请组织听证;与用地单位达成收回协议或者作出收回决定后,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解除或终止与用地单位签订的出让合同。上述程序完成后,由分局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请示,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并报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实施收回。”
保留   土地和房屋
管理局
2   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审核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3号)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十五)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处置闲置土地等需要收回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阎良、临潼、长安和开发区分局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收回审批手续。收回时,在依法审核的基础上,应首先向用地单位送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告知和听证告知,并根据用地单位申请组织听证;与用地单位达成收回协议或者作出收回决定后,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解除或终止与用地单位签订的出让合同。上述程序完成后,由分局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请示,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并报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实施收回。”
保留   土地和房屋
管理局
3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核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保留   土地和房屋
管理局
4  
建设用地报批审核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9年第3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保留   土地和房屋
管理局
5   闲置土地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第53号)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保留   土地和房屋管理局
6   临时用地审核转报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条)
保留   土地和房屋管理局
(三) 其他 共13项        
1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保留   安监局
2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保留   财政局
3   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保留   规划建设环保局
4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的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时,发展和改革、建设、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节能专项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61-45-2007)
保留   规划建设环保局
5   建筑工程项目报建     《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98号令)
    第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发包前,按规定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规模、用途、结构类型及层数,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后,须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报建手续。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发包或者组织施工。
保留   规划建设环保局
6   公布违法企业或拒不执行已生效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保留   规划建设环保局
7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保留   规划建设环保局
8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2011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基金返还]建设单位申请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三十日内,向收取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申请核验,并出具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建筑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经验收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按照本省规定向建设单位返还新型墙体材料基金。
保留   规划建设环保局
9   供气和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返还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西安市供气和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返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08〕13号)             
    第四条:供气、集中供热企业与用户签订的供气、集中供热协议,以及用户缴纳配套费的缴费凭据等有效文件,是供气和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结算的必备条件。供气、集中供热企业持上述文件每季度到西安市城建费用征收管理处和受行政委托相应的开发区、基地管委会进行结算,结算结果作为安排返还供气、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的主要依据。
保留   规划建设环保局
10   门头牌匾设置管理     《陕西省公共空间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门头牌匾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临街设置的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镂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设施。
    门头牌匾的规划、标准、色调、质量等,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结合所在街道的建筑风格、主要功能等因素统一规划,体现特色风貌。
    门头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出现污浊、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
    《西安市门头牌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设置门头牌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保留   城市管理局
11   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工程竣工验收     《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竣工后,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竣工验收,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保留   城市管理局
12   城市代征道路移交办理     《关于代征道路和代征绿地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7﹞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对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若其建设用地毗邻城市规划道路、城市广场、城市公共绿地等市政公用设施,均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代征相应的城市规划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
保留   市政公用局
13   代征绿地移交办理     《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三条  代征绿地是城市公共服务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和转让。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代征绿地的位置、规模和四至界限,负责办理代征绿地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建设用地单位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实施绿化任务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政府储备项目或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已完成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达到土地平整条件的代征绿地移交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并签订《代征绿地移交书》。
保留   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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