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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市局授权行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航空基地市政公用局 咨询电话 89083593
责任科室   监督投诉电话 89083679
处罚对象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市政公用局办公室、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实施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十六条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 查处阶段责任:各巡查管理单位依法对市政设施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对既成事实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2、 调查阶段责任:对需处罚的案件,由辖区巡管员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将调查的证据、资料报市政公用局
3、 审查阶段责任:市政公用局对案件进行审核,按照自由裁量基准提出处罚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前,制作《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据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
5、 决定阶段责任:市政公用局研究决定最终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可采取邮寄等方式送达。
 7、 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处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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