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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配套绿地1000平米以下建设项目绿化设计方案审批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市局授权行使 承诺期限 14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西安航空基地城市管理局  咨询电话 029-89080021
责任处室 园林绿化科 监督投诉电话 029-89083679
办事对象 法人 办理地点 航空基地管委会4楼城市管理局
申报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园林行政管理部们应当参与绿地控制指标和绿化设计方案审查。
办理材料 1、城市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含电子版)及申请书(含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  原件
2、城市建设项目绿化设计方案审查申报表; 原件
3、申请单位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 原件
4、市政府审批土地件; 复印件(核对原件)
5、土地证   复印件(核对原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核对原件)
7、项目实际报建用地的宗地成果表  复印件(核对原件)
8、西安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书   复印件(核对原件)
9、红线图   复印件(核对原件)
10、涉及代征绿地的项目还须提供代征绿地移交协议   复印件(核对原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实施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西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规划,并对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进行监督检查,达不到绿化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不低于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二)学校、文化体育设施、机关团体等单位不低于35%;(三)医院、疗养院不低于35%,卫生院及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不低于25%;(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不低于25%;(五)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至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不低于4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卫生防护林带;(七)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列入旧城改造区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可比照规定的标准降低5%。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绿地面积达不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金。绿地补偿金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专款用于绿地补建。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参与绿地控制指标和绿化设计方案审查。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到城市管理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报资料,组织现场踏勘,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就地配套绿化的,建设单位申请异地绿化。通过核定绿化补偿费。建设单位缴纳绿化补偿费后,园林绿化科签发审查意见; 
4、送达阶段责任: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园林绿化科领取绿化设计方案审查批复文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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