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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违规招用人员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最长90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市局授权行使 承诺期限 最长9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 89083539
责任处室   监督投诉电话 89083679
处罚对象 法人 办理地点 阎良区航空科技大厦
信访办事大厅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收费依据及标准
实施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用人信息;
  (二)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
  (四)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保证金、押金、集资款以及其他费用;
  (五)质押劳动者身份证件和物品;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和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质押劳动者身份证件、物品的,责令退还劳动者。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单位招聘人才有欺诈行为或者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牟取非法利益的,责令其立即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受理劳动者投诉举报、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涉嫌违法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调查终结后,拟写调查报告,并按程序审批。
3.审查阶段责任: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据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劳动合同法》、《陕西省劳动力市场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备注 人社部门受市局委托,对市人社部门管理的用人单位及在航空基地工商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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