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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西安航空基地管委会 咨询电话 89093717
责任处室 规划建设环保局 监督投诉电话 89083717(规划建设环保局)
办事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西安航空基地政务大厅
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收费依据及标准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第二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建设企业、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建设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工,进行罚款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备注 市、远郊区县、高新区和经开区共有权力,其他开发区受规划建设环保局委托处罚(超过委托权限的,经市建委审核后,按照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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