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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市局授权行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西安航空基地安监局 咨询电话 029-86856836
责任处室   监督投诉电话 029-89083550
处罚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 办理地点、时间  
实施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责任事项 立案阶段责任:在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事故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违法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调查终结后,拟写调查报告,并按程序审批。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据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
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处罚。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
备注 开发区受市局委托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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