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运行流程表 (职权名称:建设用地报批审核转报) 单位: 西安市航空基地土地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航空基地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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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类 | 法定期限 | 无规定时限 |
权力来源 | 市局授权行使 | 承诺期限 | / |
实施机关 | 西安市航空基地土地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航空基地分局) | 咨询电话 | 029-89083728 |
责任处室 | 西安市航空基地土地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航空基地分局)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89083679 |
办事/处罚对象 | 法人 | 办理地点 | 西安阎良航空基地管委会蓝天路7号航空科技大厦一楼政务大厅3号窗口 |
申报条件 |
1.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3.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 4.报件资料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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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 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经县(区)政府同意的建设用地请示文件;2.建设项目审查情况表; 3.建设用地呈报 “一书三方案”;4.土地权属证明和土地权属汇总表;5.县(区)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以及履行征地程序情况的说明;6.市人社局审批的陕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核表及社保资金缴纳票据或试点地区政府(管委会)缴纳社保费用的承诺; 7.征收土地预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及听证纪要或放弃听证的证明(签收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影像资料); 8.补充耕地情况说明(含占、补耕地数量和质量等级情况);自行补充耕地的需附补充耕地确认信息单; 9.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申报地块规划用途的说明文件; 10.渭河治理、移民搬迁、重点示范镇建设审核表(涉及的提供); 11.占用林地的批准文件(涉及的提供); 12.违法用地处罚决定书以及缴纳罚款的票据、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决定(涉及的提供); 13.勘测定界成果; 14.拟征收土地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应采用最新的、合法变更的现状图,并在右上方注明变更时间、经办人签字、加盖国土资源部门公章。 15.拟征收土地1:1万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应采用最新的、合法批准的乡级规划图,并在右上方注明变更时间、经办人签字、加盖国土资源部门公章。 16.其他所需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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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1年第10号)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十一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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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市局耕保处对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呈报的建设用地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送规划处、执法监察队会审,报处务会研究后,形成初审意见报市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呈报市政府审定。 3.转报阶段责任: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将书面请示和组卷资料上报省国土厅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专人跟进省国土厅审批进度,及时处理省国土厅反馈信息,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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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9年第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4〕20号) | ||
备注 | / | ||
办理流程图 | 单独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