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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权力运行流程表
(职权名称: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单位:  西安市航空基地土地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航空基地分局)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法定期限 无规定时限  
权力来源 市局授权行使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西安市航空基地土地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航空基地分局) 咨询电话 029-89083728
责任处室 西安市航空基地土地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航空基地分局) 监督投诉电话 029-89083679
办事/处罚对象 申请人 办理地点 西安阎良航空基地管委会蓝天路7号航空科技大厦一楼政务大厅3号窗口
申报条件 1、抵押物为土地; 
2、抵押权人拥有相关资质;
3、抵押土地无任何权利限制,不涉及闲置。
办理材料 1、登记申请表(加盖双方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委托书(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3、金融许可证或省金融办批复(抵押权人提供复印件盖章)
4、不动产权证书,或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5、抵押价值确认书(抵押权人提供)、承诺书(抵押人、借款人)
6、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抵押人、借款人)
7、公司章程、工商内资企业信息表(抵押人、借款人)
8、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原件)
9、评估说明(抵押权人提供)
10、地上建筑物产权说明(抵押人提供原件)
11、地上建筑物已完工或部分完工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2、其他资料(如更名文件、工商证明、上级部门批复文件等,视情况提供)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责任事项 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的合法有效性,并形成初步意见提交产权产籍中心主任进行权属审核;                 
决定阶段责任:经局主管局长对申请登记结果审批后,将土地登记机关批准的准予土地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报市国土局备案后取证、制证,完成注册登记工作;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备注 按照市局要求,我局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暂无权限办理房产、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记。
办理流程图 单独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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