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建设项目发生重大改变环评文件重新报批内容调整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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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30天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报告书10日,报告表5日(办理时限自拟批准公告之日起计算) |
实施机关 |
西安航空基地管委会 |
咨询电话 |
029-89083717、89082231 |
责任科室 |
行政审批局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89083679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间西安航空基地政务大厅 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建设项目发生重大改变环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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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项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两份及电子版;非房地产报告书项目还应分别准备8份报告书简本和评估意见复印件 2、西安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估意见两份(报告书和报告表项目)及电子版 3、非房地产项目报告书及敏感行业项目报告表需附下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4、备案、审批项目需附发改委许可文件 5、核准项目需附规划部门初步选址意见书 6、特殊项目需附其它部门出具的许可文件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项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两份及电子版 2、西安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估意见两份(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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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款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四款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责任事项 |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审查建设项目申报材料,组织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 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申报材料,重大项目组织听证或由环评审委会审议。 发放阶段责任:发放环评审批批复。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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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事项编码 |
61013100009XK00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