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内容调整公示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西安航空基地管委会 |
咨询电话 |
029-89083717、89082231 |
责任科室 |
行政审批局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89083679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西安航空基地政务大厅 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1、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3、固体废物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4、有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和应急处理所需设施、物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办理材料 |
1、排污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复印件1份; 3、污染物排放核定报告; 4、固体废物的备案文件; 5、建设项目获得总量指标资料;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应急设施、物资证明资料。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五条 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
||
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事项编码 |
61013100009XK00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