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者闲置批准内容调整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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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西安航空基地管委会 |
咨询电话 |
029-89083717、89082231 |
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局 |
监督投诉电话 |
029-89083679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西安航空基地政务大厅 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者闲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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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申请表 2、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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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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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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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 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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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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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61013100009XK00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