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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航空基地社会事业局劳动保障监察服务指南(事前公开)

一、执法人员:

李兴鹤 彭杨 孙国庆  电话:029-89083705

二、执法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三、执法权限:

(1)法定性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则都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执法活动。

(2)行政性劳动保障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监察主体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专门性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4)强制性劳动保障监察是代表政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得拒绝。

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く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6)《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7) 劳动保障实体方面其他的一些法规和规章。

五、执法程序: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査、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处理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应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如处理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立案

1、投诉案件

接受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队长批准,批准之日为立案之日。

2、其他案件

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或专项检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二)调查取证

1、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规定的程序、措施及应履行的义务进行调查取证。

2、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人社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三)处理

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或者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立案;

4、对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或者撤销立案决定,应在立案调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四)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告知书(附送达回执),向当事人说明事实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可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请求,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该权利。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填写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可在接到听政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政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五)送达

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处理)审批表,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六)执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不服行

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自行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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