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nav

西安航空基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公正、公平、合法、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西安航空基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局各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是指以西安航空基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前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第五条  以下情形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法律适用有异议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三)社会关注度高的; 

(四)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决定。 

第六条  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起草行政执法文书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报送局领导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提请审查报告1份;

2.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1份;

3.拟作出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

4.拟作出决定的程序材料;

5.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复印件;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据情况;

(二)执法人员资格及执法程序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查报告还应当载明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况。

第九条  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事项,经局领导审查后,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请管委会专题讨论决定。

第十条  各行政执法人员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局领导法制审查或者虽经审查,但审查后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得进入下一执法程序。

第十一条   局领导出具的法制审查意见,应当作为行政执法文书装入行政执法案卷,并作为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0年4月1日起实行。


通用版权